林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公告
一、项目名称
林芝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动态感知系统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林财采-w-[2023]55号
三、相关当事人
斯洪国
四、基本情况
我局在处理林芝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动态感知系统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举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在该项目评审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问题。2、存在收受采购代理机构贿赂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评审记录表、向司法执法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函、谈话记录等提供。
六、处罚依据和结果
一是针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二是针对收受采购代理机构贿赂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合并作出42000元(肆万贰仟元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林芝市财政局国库科领取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