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公告
一、项目名称
林芝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动态感知系统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林财采-w-[2023]55号
三、相关当事人
代理机构:林芝三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莉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永久片区尼洋大道耀辉商业城310-313室
四、基本情况
我局在处理林芝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动态感知系统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举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
你公司执采的林芝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动态感知系统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在采购过程中接收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条规定。以上事实有《向司法执法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函》提供。
六、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八条,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
2、暂停你公司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间从本处罚决定下发之日算起。请你公司在暂停期限届满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整改情况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林芝市财政局国库科领取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