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财采字〔2024〕6号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lszb-fy-2024045
二、项目名称:城关区教育局采购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政策生活物资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藏吉苏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支路2号拉萨新希望实业有限公司二期新建库房编号5栋
被投诉人:西藏麦穗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蔡公堂乡白定村2组城关区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于2024年8月12日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的“城关区教育局采购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政策生活物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主要标的信息”显示内容,中标公司(即西藏麦穗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产品的品牌信息;本项目又于2024年08月15日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的“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教育局采购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政策生活物资(第二包)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中“主要标的信息”显示内容,中标公司(即西藏麦穗食品有限公司)又提供了产品的品牌信息,“主要标的信息”存在明显前后差异且所公示的“主要标的信息”里的产品是否有实物证明及是否真实,质疑中标公司(即西藏麦穗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嫌疑。
投诉事项2:2024年08月15日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的“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教育局采购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政策生活物资(第二包)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中“主要标的信息”显示内容,质疑:(1)中标公司(即西藏麦穗食品有限公司)(品牌:乐田麦子)是否具备保质期为12个月的长保产品所需要的资质及无菌车间等设备。
投诉事项3:“古城”牌牛奶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中国学生饮用奶”统一标志的高钙奶生产资质(即具备高钙牛奶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响应的生产设备、场地及人员)。
投诉事项4:“古城”牌牛奶生产企业“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有机产品生产资质。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365足球的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及评审专家名单”之规定,经查西藏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第一次中标结果公告显示“名称:详见投标文件品牌(如有):详见投标文件规格型号:详见投标文件数量:详见投标文件单价:详见投标文件”,本项目第二次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显示“4、主要标的信息详见《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附件。”,经查附件中载明了主要标的信息的品牌、单价、规格型号。更正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实物样品,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主要标的信息”里的产品是否有实物证明及是否真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西藏麦穗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嫌疑。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三、采购需求清单(第二包)第8项、第10-15项“饼干”部分,均要求“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经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部分,未就“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西藏麦穗食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针对第8项、第10-15项“饼干”部分所投产品为“乐田麦子”,且“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出现负偏离。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中国教育新闻网公布的《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经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65足球官网,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食品生产类别包含乳制品(调制乳)。经查《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产品生产厂家生产设备、场地及人员的相关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询《招标文件》▲三、采购需求清单(第二包)第2项为“有机奶”。经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365足球官网,未查询到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机产品(0ga)认证许可。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招标文件》“二、投标人须知2.10规定‘▲’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符合性审查规定“10投标内容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项要求”之规定,西藏麦穗食品有限公司所投有机奶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