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朗县2023年绩效评价收费测算第三方购买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
朗县2023年绩效评价收费测算第三方购买服务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132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西藏拉萨市拉萨市柳梧高新区海亮天城小区
被投诉人: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幸福小区a2区5栋3单元602室
四、基本情况
河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投标供应商不满正信伟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就朗县2023年绩效评价收费测算第三方购买服务(项目编号:gzfcg2024-21329)做出质疑答复,于2024年07月21日和2024年08月11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朗县2023年绩效评价收费测算第三方购买服务》采购文件p33-34 技术部分的评审标准,存在扣分规则含义不明确、不细化、未分情况设置对应的量化指标等重大缺陷,但本项目评审专家尹致申、姚继何、张勇、梁涛、罗剑恒仍继续评审。
投诉事项2:本项目五位评审专家明知资格条件部分要求社保证明违法,商务部分又将人员社保设为评审因素且供应商人员社保缴纳情况与项目执行质量缺乏关联性、既已要求劳务合同为何又同时要求社保证明等多处矛盾且违法情况下,仍继续评审。
投诉事项3:评审专家尹致申、姚继何、张勇、梁涛罗剑恒的专业类别与需评审的本绩效评价项目不符。
投诉事项4:评审专家尹致申、姚继何、张勇、梁涛:罗剑恒对9家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进行分工评审(以评审现场录音录像为准)。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针对投诉事项1,贵公司提出的“采购文件p33-34 技术部分的评审标准,存在扣分规则含义不明确、不细化、未分情况设置对应的量化指标等重大缺陷”的质疑,我局核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明确写出方案合理、缺失、阐述不全分别得多少分,各项分值明确,且评标办法已量化细化,本项目评标专家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单位的文件进行评审,未出现评审错误,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365足球的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贵公司提出的“本项目五位评审专家明知资格条件部分要求社保证明违法,商务部分又将人员社保设为评审因素且供应商人员社保缴纳情况与项目执行质量缺乏关联性、既已要求劳务合同为何又同时要求社保证明等多处矛盾且违法情况下,仍继续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标单位需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办法中要求人员提供社保是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的一种表现。为中标人和招标人规避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提供相关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也是保证参与项目的人员是中标企业人员,避免外包或者是借用其他企业人员。五位专家评审未出现错误。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贵公司提出的“评审专家尹致申、姚继何、张勇、梁涛、罗剑恒的专业类别与需评审的本绩效评价项目不符”。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我局核查本项目的抽取记录五位专家均属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实,五位专家中有三位专家主管部门为住建单位,谨慎考虑工程专家与该项目专业知识领域存在差异。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贵公司提出“评审专家尹致申、姚继何、张勇、梁涛、罗剑恒对9家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进行分工评审(以评审现场录音录像为准)。”经核实开评标过程中影像资料,本项目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公司和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活动。且交易中心内部设施完善,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技术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严格执行项目评审事宜,并不存在偏向性和走过场行为。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朗县 2023 年绩效评价收费测算第三方购买服务(项目编号:gzfcg2024-21329)投诉事项1、2、4不成立予以驳回,第3项投诉成立,将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朗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