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木林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编号:gzfcg2024-19486
二、项目名称:南木林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22层2201号
被投诉人:西藏浩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日喀则市德吉景苑小区3栋5号
相关供当事人:南木林县人民政府
地址:日喀则市南木林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河南中正有限公司)在日喀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了由西藏浩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浩轩有限公司)代理公开招标的南木林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19486,以下简称本项目)河南中正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18日至2024年05月15日,向西藏浩轩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西藏浩轩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05月14日向南木林县财政局递交投诉书,南木林县财政局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基本内容:1、《南木林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p35商务部分“项目班子配备”和p36商务部分“企业综合实力”等评审因素的设置违法。
2、在质疑答复中采购代理机构答非所问,敷衍回复我方的质疑。
五、投诉调查情况
接到投诉书,我局高度重视及时成立调查小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按规定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并进行调查取证,现调查情况如下:
1、经调查核实,西藏浩轩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内容“项目班子配备”,所要求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经调查核实,西藏浩轩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内容“企业综合实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3、经调查核实,西藏浩轩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依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我局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重新组织招标,并给予警告处理。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对上述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喀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木林县财政局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