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那财采﹝2024﹞2号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藏木生森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城关区军民路扎西新村东区公寓楼四楼整层
被投诉人 1: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
地址: 拉萨市城关区川藏公路北50米
被投诉人 2 :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拉萨市日月湖水景花园小区北区六排四号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2024年“三包”装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
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4-18890
包号:八标段
采购人名称: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
代理机构名称: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其余5人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该条款明确评标委员会均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是在中标结果公示中,专家组成成员中却有业主代表。既然没有要求有业主代表,却有业主代表。我公司对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存疑,认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要求。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及结果公示
投诉请求:重新招标并按照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调查取证情况
2024年3月8日,采购人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委托代理机构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就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2024年“三包”装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采购项目编号:gzfcg2024-18890,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4月2日,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2024年4月6日,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原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荣廷燕,邓艳华,巴旦央宗,武政安,杨思海。更改为:评审专家名单:荣廷燕,邓艳华,巴旦央宗(采购人代表),武政安,杨思海。”
2024年4月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4月12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4月16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出投诉。因投诉人的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4月17日向投诉人发送了投诉补正通知书。
经审查,2024年4月18日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分别于2024年4月21日、2024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
经调查,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查明事实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其余5人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是,拉萨那曲第二高级中学2024年“三包”装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采购结果更正显示,“更正内容:原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荣廷燕,邓艳华,巴旦央宗,武政安,杨思海。更改为:评审专家名单:荣廷燕,邓艳华,巴旦央宗(采购人代表),武政安,杨思海。”由此说明,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西藏木生森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成立。
经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视频,评审打分表,现场询问,虽然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评审委员会成员均是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未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形,且不影响招标的公正性。同时,结合采购人代表在评审中对各投标供应商给出的评分,也不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故,关于西藏木生森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处理决定为: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那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曲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