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林芝市公安局信息化专项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西藏映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金盾苑22幢3单元602
(二)被投诉人1: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拉萨空港佰翔花园酒店一楼东侧商铺
被投诉人2:林芝市公安局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平安路88号
相关供应商:山南新思维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南乃东湖南路水司大厦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3-17418
三、项目名称
林芝市公安局信息化专项设备采购项目
四、基本情况
西藏映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供应商因不满意山南新思维商贸有限公司就林芝市公安局信息化专项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3-1741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受理处理。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西藏映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照招标文件自评得分,与评审小组对我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评价得分误差较大。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不规范,存在偏向性行为,有渎职、失职行为,我方要求严查处理本次采购违法行为,并认真核查其各项得分,若有错评和漏评要纠正。本次评标结果要求给我方公示相关价格、商务、技术服务等各项分值。
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山南新思维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围标行为,经查,其公司相关业务主要是物资、学习用品、文体设备等,与公安信息化毫无关联,并且没有相关技术人员,本次招标产品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质疑其产品性能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其提供的产品有无合法认证、证明材料。并且我方已掌握山南新思维商贸有限公司其参与本次项目围标的违法行为证据(附)。
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山南新思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祥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西藏辰共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围标行为。
(二)投诉请求:
宣布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或重新组织招标。
六、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经调查显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365足球的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内容,中标结果应当公示“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或“评审总得分”。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林芝市公安局信息化专项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的函》及证据材料,本项目已依法在中标结果公告上述规定的全部内容。投诉人申请公示“相关价格、商务、技术服务等各项分值”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根据投诉人西藏映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山南新思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祥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西藏辰共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围标行为的证据(一段音频)。经我局核实,音频证据只记录了投诉人与投诉人所谓的“山南新思维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的一段音频,无法证明三个公司存在围标、串标现象,我局也书面通知投诉人补全证据,但投诉人未再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等规定,我局决定该项目投诉事项1、2、3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3日